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合并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处评审并报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本会理事会或分支(代表)机构研究认为该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相应分支(代表)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评议,报经理事会核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及撤销的处罚。
1、一年内无故未参加本会召集的活动或会议2次以上的;
2、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或逾期未缴纳团体会员费的;
3、设立下一级分支(代表)机构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4、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的;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地区活动的;
7、违规使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或违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8、拒不执行本会交办事项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上报信息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