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会同意,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注册开通网站或官方博客,不得编辑印发内部业务通讯。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奖类活动,不得出现买卖奖项等行为。与地方政府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须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进展及落实情况需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不良后果由签署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修改、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自荐,理事成员推荐,产生的代表名单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量及会员代表单位。参照本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除制定和修改章程2/3外)须经全体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