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类别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一) 个人会员:
1、会长: 150000 元/届
2、副会长: 50000 元/届
3、理事: 5000 元/届
4、会员: 300 元/届
(二) 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 50000 元/届(附带会员20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