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