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