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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12-08 | 28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实现省级社会组织(以下社会组织均指省级社会组织)由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高效运作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本着应建尽建原则,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有形有效。持续推动“党建入章”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制度化。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组织有效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有效发挥党组织保证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发展、团结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

  二、完善社会组织民主制度

  (一)推动落实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在成立或换届过程中,严格按照《章程范本》制定章程,把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内容,落实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方法,凡是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进一步推进完善理事长(会长)轮值制度。社会组织原则上要建立监事会。

  (二)完善社会组织变更程序。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签署申请书的,如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合理的未签署理由,视为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三、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一)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组织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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