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数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等,担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将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的审核,按照《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执行。其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参照行业协会商会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机构提出。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候选人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采取差额方式进行选举,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九条 候选人选举可以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具体由换届选举机构确定:
(一)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等;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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