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章程中载明,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换届选举机构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换届)起至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前召开会议,一般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换届申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
(二)《换届大会议程》;
(三)《选举办法(草案)》;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
(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材料;
(六)《名誉职务人员名单》(涉及此内容的);
(七)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八)领导干部兼职报批材料;
(九)《章程(草案)》;
(十)《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一般应于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审议通过后的换届选举材料和会议纪要(决议)报送审批或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机构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要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选举机构应从上一届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选举机构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布置会场。会议名称要规范,会场应设置好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便于密封、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