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理事会 council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行使制修订章程、选举负责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分立合并或终止等职权。
3.16 常务理事会 standing council
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的组织机构。
注: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不设常务理事会。
3.17 监事会 board of supervisors
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或社会组织章程设立,行使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监督职权,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以及社会组织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18 分支机构 affiliated agency
社会团体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财产的划分;基金会依据业务范围、财产的划分等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组织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3.19 代表机构 representative agency
社会团体、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组织交办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3.20 办事机构 office
根据工作需要在内部设立的日常事务机构,如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主要维持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营。
3.21 发起人 founder
提出设立社会组织、承担筹备工作并对社会组织设立承担责任的机构或人员。
3.22 负责人 person in charge
社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注1:社会组织负责人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2: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包括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