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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6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注:外国商会的活动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 

3.8  异地商会 non-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由来自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以原籍地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3.9  社区社会组织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 

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注:社区社会组织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 

3.10  慈善组织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11  非法社会组织 illegal social organization 

未依法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 

3.12  登记管理机关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3.13  业务主管单位 competent authorities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3.14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general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 务理事)和监事(长)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设监事会的,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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