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慈善组织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网络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在显著位置公布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网络平台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2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根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引导和需求信息开展慈善活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慈善捐赠物资用于前款重大突发事件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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