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志愿者个人信息,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七)组织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提倡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烈军属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家庭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在本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或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收到申请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安排与志愿者的年龄、身心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