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扶持。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开展培训。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政府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等相关信息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与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运营和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机构进行救助,并协助做好保险理赔。
第三十四条 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在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激励。
鼓励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青少年志愿服务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志愿服务意识,提高志愿服务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会实践学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