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并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志愿者给予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等优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景区景点、医院窗口优先服务等措施予以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公共文化场所、城乡社区、交通场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鼓励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免费提供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存取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长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