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慈善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