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 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 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 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