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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0 | 62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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