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连任两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文件,协调各副会长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管理并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协会的日常经费收支、人员薪酬、财报、审计及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核。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