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