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条属国家财政安排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属国家财政补助(贴)给社会组织作为业务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经费开支应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确属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