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金融、审计、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四十条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通过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清算)。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