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社会组织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并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对票据应确定专人管理,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门记录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开具票据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组织依法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使用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社会组织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