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解”比例各朝不同
市舶司(使)是我国古代唐、宋、元、明朝代在对外贸易港口设立的办事机构,用来检查贸易船舶、征收关税、收购王室专买品、管理进出口贸易,以及处理其他对外事务。《宋史》卷167载:“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
入唐以后,泉州港逐渐兴起,是一个蕃客往来之地。唐武德年间(618年一626年),泉州海路所通的国家和地区,东至东北方有日本、高丽,南达南海诸国,西抵印度半岛。其出口商品主要是瓷器、丝绸。进口商品主要有象牙、犀角、明珠、珍珠、琉璃、乳香、熏香、玳瑁、龙脑、樟脑、胡椒、五彩羽毛等珠宝香料。不过,唐代市舶司并未设在泉州。
泉州市舶司即福建市舶司,最早设立的时间是北宋元祐二年(1087年),该机构在泉州历经北宋、南宋以及元朝,到明成化八年(1472年)才迁往福州。福建市舶司在泉州的近400年间,管理着泉州诸港的海外贸易及有关事务,也是福建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
据《粤海关志》所述,宋代征收进口货物税,称为“抽解”,即市舶司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所载之货,按粗细两色予以征税。粗色指一般进口货物,细色指名贵进口货物。粗色通常是抽十六分之一,细色最高抽十分之四;元初沿袭宋朝旧制,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定量实物。但为鼓励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进口外货加倍征税(双抽),对出口土货相对减税(单抽)。据《元典章》载,在至元三十年(1293年),元朝才明确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令定例抽分,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杭州七处市舶司抽粗货十五分之一”;明代市舶司只负责贡舶管理,不负责商舶管理,以朝贡贸易制度代替市舶制度,这与前代相比有很大不同。严厉的海外贸易管制和朝贡贸易制度,抑制了沿海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也影响了王朝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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